虚拟货币是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的一种虚拟商品。近年来,炒卖虚拟货币在一些人中流行,并形成了“币圈”小圈子,但在我国,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资料图)

记者今日获悉,五名不法分子“自学成才”,通过聊天软件诱导目标点击木马网站,盗窃虚拟货币转卖获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林某和陈某同在一个自学网络技术的qq群,聊天学习过程中,两人意趣相投,均觉得“打工不如搞大钱”。他们听说买卖虚拟货币很赚钱,但囊中羞涩没钱投资,竟动起了“歪脑筋”,妄图将网络技术“学以致用”,盗窃他人虚拟货币售卖牟利。

林某和陈某对自己的“聪明才智”十分得意,在饭桌间大放厥词声称有办法盗窃虚拟货币赚钱,老乡阿甲、阿乙、阿丙三人听后十分心动要求加入。

凑成五人团伙后,他们租用了一处出租屋,林某和陈某出资找人搭建虚假的跑分网站,并在网站链接中植入购买的木马病毒,之后通过聊天软件发布上述含有木马病毒的网站链接,以固定的聊天话术引诱聊天对象点击网站之后,林某、陈某等人即可通过木马程序远程操控对方电脑,并登录对方账户盗窃虚拟货币,五人共盗得价值1.8万元的usdt币3000个。

2022年3月,五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公诉机关将五人诉至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陈某等五人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三千元至一万二千元不等,同时没收作案工具。该判决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韦晓明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当前,有一些网络“黑客”采用非法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窃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信息倒卖牟利,该行为对国家信息网络的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威胁,需予以严厉刑事打击。

本案中,五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五被告人为此专门承租房屋准备作案工具,找人搭建虚假网站并利用木马病毒操控对方电脑账户,从这些犯罪手段来看,具有以专门实施该类犯罪为业的性质,对计算机网络安全以及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较大,依法应予严惩。综合考虑五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程度,法院作出了以上判决。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海法宣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彭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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