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在自家小区停车要不要遵守物业的要求?停车费要不要交?在广东,一名业主就为此和物业杠上了,从2018年开始随意将名下车辆停放在小区内的露天公共绿化区域(非划线车位),且多年来一直未缴纳停车服务费。沟通未果,物业公司为此一纸诉状将该业主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支付停车费用及滞纳金,并挪走车辆或办理相关停车手续。
据悉,该案入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二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民法典专门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章节,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
刘某峰是某物业公司所服务管理的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小区业主,刘某峰在未办理停车手续的情况下,自2018年8月起将其名下的小型轿车长期停放在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露天公共绿化区域(非划线车位),且至今未缴纳停车服务费。
物业公司多次向刘某峰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缴纳停车费并清理涉案车辆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峰支付临时停车费用及滞纳金,并挪走车辆或办理相关停车手续。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某物业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某花园业主委员会之间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包括刘某峰在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刘某峰作为业主,将名下涉案车辆停放在小区后,理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及时主动向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涉案物业服务合同已明确约定,业主车辆出入按照停车场管理执行,现有证据可证明涉案车辆现停放的区域并不适宜停放车辆,该停放行为已妨碍某物业公司开展物业服务和管理工作。
法院认为,刘某峰开始欠缴停车服务费的时间点虽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拖欠停车服务费行为及不当停放车辆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民法典对物业服务合同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相关规定。
为此,法院判决刘某峰向某物业公司支付停车服务费及滞纳金,将涉案小型车辆移至适宜停放车辆区域。
典型意义:民法典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章节,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基本依据
物业服务关系民生,在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和社会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民法典专门增加物业服务合同章节,为解决物业服务纠纷提供了基本依据。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民法典,依法妥善处理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居民和谐生活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法律知多d:
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冼颖、陈明蔚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张宇